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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訴訟代理人 游世榮 原告與被告新生汽車貨運行、王昭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27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 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