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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達特民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民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筱渝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