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達特民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子民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筱渝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元,
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