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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38號 原   告 華品文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豪即旺成寵物 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