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38號
原 告 華品文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玉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俊豪即旺成寵物
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