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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47號 原   告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業 一、上原告與被告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   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