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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9 年度沙小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748號 原   告 阿德烈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東尼奧 訴訟代理人 林麗君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廖豐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茯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9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