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琇靜
被
上訴人 瓦諾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柏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6萬3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