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9 年度沙簡字第 2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274號 原   告 陳盈智 被   告 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佰玖拾捌萬元,及分別自附表所載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参佰玖拾捌萬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經陳明宏背書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二紙,票面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398萬元,經提示 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8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督促程序中具狀對支付命 令聲明異議,表示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並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另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並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即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 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 券,屬不要因行為,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 因關係各自獨立,亦即票據原因應自票據行為中抽離,而不 影響票據之效力。此項票據之無因性,為促進票據之流通, 應絕對予以維護,初不問其是否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間而有 不同。故執票人於上開訴訟中,須就該票據作成之真實負 證明之責,關於票據給付之原因,並不負證明之責任。是票 據債務人本應就其所抗辯之原因事由,先負舉證責任,俾貫 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以維票據之流通性。本件原告主張之 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2紙(與正本相符)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督促程序中 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示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然 未提出答辯書狀以具體表明完整之抗辯事由。本院參諸上開 各情,因認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票據文義付款一情,應屬實在 。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係於附表編號1、2所載利 息起算日提示均遭退票,有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在 卷可參。從而,原告本於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就附表編號 1、2所示支票,請求被告給付398萬元,及自該2張支票付款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被告為原告 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附表: ┌──┬─────┬───┬──────┬─────┬─────┬─────┐ │編號│ 發 票 日 │發票人│ 付 款 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 │ │ (民國) │ │ │ 票 號 │ (新臺幣) │息起算日( │ │ │ │ │ │ │ │民國) │ ├──┼─────┼───┼──────┼─────┼─────┼─────┤ │ 一 │108.11.15 │裕星能│合作金庫商業│16386-0 │178萬元 │108.12.25 │ │ │ │源科技│銀行東沙鹿分│KR0000000 │ │ │ │ │ │有限公│行 │ │ │ │ │ │ │司 │ │ │ │ │ │ │ │法定 │ │ │ │ │ │ │ │代理人│ │ │ │ │ │ │ │林武輝│ │ │ │ │ ├──┼─────┼───┼──────┼─────┼─────┼─────┤ │ 二 │108.12.25 │同上 │同上 │16386-0 │220萬元 │108.12.27 │ │ │ │ │ │KR0000000 │ │ │ ├──┴─────┴───┴──────┴─────┴─────┴─────┤ │ 金額合計:398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