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274號
原 告 陳盈智
被 告 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武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而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於民國109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佰玖拾捌萬元,及分別自附表
所載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参佰玖拾捌萬元為原告供
擔
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爰
依職權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
持有被告所簽發經陳明宏
背書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二紙,票面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398萬元,經提示
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8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
督促程序中具狀對支付命
令
聲明異議,表示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並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另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並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即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
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
券,屬不要因行為,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
因關係各自獨立,亦即票據原因應自票據行為中抽離,而不
影響票據之效力。此項票據之無因性,為促進票據之流通,
應絕對
予以維護,初不問其是否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間而有
不同。故執票人於
上開訴訟中,
祇須就該票據作成之真實負
證明之責,關於票據給付之原因,並不負證明之責任。是票
據債務人本應就其所
抗辯之原因事由,先負
舉證責任,俾貫
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以維票據之流通性。本件原告主張之
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2紙(與
正本相符)為證,
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督促程序中
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示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然
未提出
答辯書狀以具體表明完整之抗辯事由。本院
參諸上開
各情,因認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票據文義付款一情,應屬實在
。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係於附表編號1、2所載利
息起算日提示均遭退票,有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在
卷
可參。從而,原告本於給付票款之
法律關係,就附表編號
1、2所示支票,請求被告給付398萬元,及自該2張支票付款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被告為原告
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附表:
┌──┬─────┬───┬──────┬─────┬─────┬─────┐
│編號│
發 票 日 │發票人│ 付 款 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
│ │ (民國) │ │ │ 票 號 │ (新臺幣) │息起算日( │
│ │ │ │ │ │ │民國) │
├──┼─────┼───┼──────┼─────┼─────┼─────┤
│ 一 │108.11.15 │裕星能│合作金庫商業│16386-0 │178萬元 │108.12.25 │
│ │ │源科技│銀行東沙鹿分│KR0000000 │ │ │
│ │ │有限公│行 │ │ │ │
│ │ │司 │ │ │ │ │
│ │ │法定 │ │ │ │ │
│ │ │代理人│ │ │ │ │
│ │ │林武輝│ │ │ │ │
├──┼─────┼───┼──────┼─────┼─────┼─────┤
│ 二 │108.12.25 │同上 │同上 │16386-0 │220萬元 │108.12.27 │
│ │ │ │ │KR0000000 │ │ │
├──┴─────┴───┴──────┴─────┴─────┴─────┤
│ 金額合計:398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