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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9 年度沙簡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29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武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大聖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籽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聖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8,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