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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9 年度沙簡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6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紅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