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祥新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林建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青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5,161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