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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9 年度沙簡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祥新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建伸 被 上訴 人 曾青泉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 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7月 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