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沙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怡品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枝坤
相 對 人 方鳳如
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鳳如間 因本院108年度沙簡字第456號請求給
付設計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沙簡字第456號給付
設計費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明瞭
本案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庭
期之
開庭內容,
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沙簡字第456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