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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9 年度沙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怡品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枝坤 相 對 人 方鳳如 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鳳如間 因本院108年度沙簡字第456號請求給 付設計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沙簡字第456號給付 設計費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案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庭 期之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沙簡字第456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