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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9 年度沙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0號 原   告 曾青泉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新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建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5,16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68   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22,1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