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0號
原 告 曾青泉
訴訟
代理人 莊
惟堯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祥新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林建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5,161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22,68
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22,1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