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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9 年度沙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陳怡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巃丞工程有限公司、黃琮竣間請求遷讓房屋   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14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