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556號
原 告 萬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怡豔
被 告 陳治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而被告陳治誠之
住所地
自民國89年1月4日起即位在「臺東縣○○鄉○○鄉○○路
○○○巷○○號」,且
迄未變更,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
是
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