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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0 年度沙小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556號 原   告 萬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怡豔 被   告 陳治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而被告陳治誠之住所地 自民國89年1月4日起即位在「臺東縣○○鄉○○鄉○○路 ○○○巷○○號」,且未變更,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 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