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7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頭家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岱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32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