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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0 年度沙小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7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頭家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岱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3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