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張開順
被 告 采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治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2,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42,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然
屆期因存款不足而遭
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檢
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請
求被告給付。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542,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照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
持有被告簽發之附表所示支票6紙,經屆期提示未
獲付款等事實,已據其提出
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沒有到場作何聲明或陳述,
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
堪信為真實。
五、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
背書
人及其他票據
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
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
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第96條第1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支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
,就支票之取得,有無正當原因,或有無
對價關係,自不負
證明之責。本件原告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之附表所示支票6
紙,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等情為真實,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票款,
即屬有據。原告提示系爭支票未獲付款,依上規定,
得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分別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照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總
計2,542,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照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由法院主動宣告原告於本判決確定前,即可依本判決命給付
內容對被告財產聲請
強制執行,並且依據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由法院主動宣告被告如果預先提供擔保之後,就可免
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 │ │ │ │ 票 號 │ (新臺幣) │(即利息起│
│ │ │ │ │ │ │算日) │
├──┼────┼────┼───────┼─────┼─────┼─────┤
│ 一 │109.8.24│采城企業│台中商業銀行沙│SUA0000000│465,000 │109.8.24 │
│ │ │有限公司│鹿分行 │ │ │ │
├──┼────┼────┼───────┼─────┼─────┼─────┤
│ 二 │109.8.24│ 同上 │同上 │SUA0000000│255,000 │109.8.24 │
│ │ │ │ │ │ │ │
├──┼────┼────┼───────┼─────┼─────┼─────┤
│ 三 │109.8.30│ 同上 │同上 │SUA0000000│530,000 │109.8.31 │
│ │ │ │ │ │ │ │
├──┼────┼────┼───────┼─────┼─────┼─────┤
│ 四 │109.9.24│ 同上 │同上 │SUA0000000│465,000 │109.11.30 │
│ │ │ │ │ │ │ │
├──┼────┼────┼───────┼─────┼─────┼─────┤
│ 五 │109.9.30│ 同上 │同上 │SUA0000000│318,000 │109.9.30 │
│ │ │ │ │ │ │ │
├──┼────┼────┼───────┼─────┼─────┼─────┤
│ 六 │109.10.1│ 同上 │同上 │SUA0000000│509,000 │109.10.14 │
│ │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