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0 年度沙簡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張開順 被   告 采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治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2,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42,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然 屆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檢 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被告給付。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542,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照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持有被告簽發之附表所示支票6紙,經屆期提示未 獲付款等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沒有到場作何聲明或陳述, 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信為真實。 五、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 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 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 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第96條第1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支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 ,就支票之取得,有無正當原因,或有無對價關係,自不負 證明之責。本件原告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之附表所示支票6 紙,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等情為真實,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票款,即屬有據。原告提示系爭支票未獲付款,依上規定, 得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分別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照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總 計2,542,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照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由法院主動宣告原告於本判決確定前,即可依本判決命給付 內容對被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且依據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由法院主動宣告被告如果預先提供擔保之後,就可免 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 │ │ │ │ 票 號 │ (新臺幣) │(即利息起│ │ │ │ │ │ │ │算日) │ ├──┼────┼────┼───────┼─────┼─────┼─────┤ │ 一 │109.8.24│采城企業│台中商業銀行沙│SUA0000000│465,000 │109.8.24 │ │ │ │有限公司│鹿分行 │ │ │ │ ├──┼────┼────┼───────┼─────┼─────┼─────┤ │ 二 │109.8.24│ 同上 │同上 │SUA0000000│255,000 │109.8.24 │ │ │ │ │ │ │ │ │ ├──┼────┼────┼───────┼─────┼─────┼─────┤ │ 三 │109.8.30│ 同上 │同上 │SUA0000000│530,000 │109.8.31 │ │ │ │ │ │ │ │ │ ├──┼────┼────┼───────┼─────┼─────┼─────┤ │ 四 │109.9.24│ 同上 │同上 │SUA0000000│465,000 │109.11.30 │ │ │ │ │ │ │ │ │ ├──┼────┼────┼───────┼─────┼─────┼─────┤ │ 五 │109.9.30│ 同上 │同上 │SUA0000000│318,000 │109.9.30 │ │ │ │ │ │ │ │ │ ├──┼────┼────┼───────┼─────┼─────┼─────┤ │ 六 │109.10.1│ 同上 │同上 │SUA0000000│509,000 │109.10.14 │ │ │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