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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0 年度沙簡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2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百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微鈞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