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沙簡字第281號
原 告 永鈞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