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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0 年度沙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巃丞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琮竣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 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 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 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