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巃丞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琮竣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及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
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
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
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