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沙簡字第464號
李文斌
伯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伯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