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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0 年度沙簡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原      告  劉冠良 
            高淑華 
被      告  滾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