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沙簡字第551號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郁勝
陳盈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110元後,尚應補繳10,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