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沙簡字第628號
原 告 鋒寶電子有限公司
被 告 江玉堅
謝宜芳
張明勤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並主張其安裝字幕機跑馬燈地點位在彰化縣員林市,且原告於110年10月12日提出書狀記載3名被告之
住所地均位在彰化縣員林市,
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