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76號
原 告 成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景隆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森
訴訟代理人 李婕安
兼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楊明忠
被 告 楊冬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
附表所示權利範圍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權利範圍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雙方共有如附表所示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面積49.93平方公尺)及同段260地號土地(面
積17.52平方公尺)兩筆土地【下稱
系爭兩筆土地】,及坐
落於兩筆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未辦
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應有部分如附表「應
有部分」欄所示。雙方就系爭土地並無訂立不分割之契約,
且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目前系爭建物為被告
楊冬清及其家人自住使用中,影響原告權益,原物分配
顯有
困難,故主張之分割方法為以變價分割之方式,將變價所得
之價金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並請求法院判決:
(一)請求判決將雙方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面積49.93平方公尺)及同段260地號土地(面積
17.52平方公尺)兩筆土地,及坐落於兩筆土地上之門牌號
碼臺中市○○區○○路○○○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准以變價分割。(二)訴訟費用由法院
裁定負
擔。
二、被告
抗辯:希望可以實物分割。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由雙方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
所載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
所
有權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屋稅籍證明書等為證,被告就此
部分事實並無爭執,可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又系爭
土地並無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訂
有不分割之特約,原告提起
本件分割系爭不動產之訴,即
無不合。
(二)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
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
民法第824條第2項命為
適當
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
拘束,審判上之共有物分
割方法,在德、日、瑞民法,固以
原物分割為原則,價金
分配為例外,但我民法對於二者,則無分軒輊,均應由法
院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
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350號
判決意旨
參照)。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
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
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
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
6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所示編號1、2土地上有
附表所示編號3建物坐落其上,建物為2層加強磚造、鐵架
磚造,單側有另其他房屋比鄰,而以共同壁相連並立,加
強磚造、鐵架磚造之建物相連通,但不易切分,原物分配
顯有困難,此有現場照片在卷
可參。本院審酌系爭房地整
體利用之經濟效益及其性質難以原物分割等情狀,認將系
爭房地以變價方式分割,所得價金
按兩造權利範圍比例分
配,應屬適當的分割方法。
四、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
予以變價分割方式分
割系爭房地,再由兩造各依其權利範圍比例分配其價金,本
院認為適當,故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分割共有物之訴,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
求分割,均無不可。原告起訴雖
於法有據,但其餘當事人之
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
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分割前應有部分即附表
所示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註1:依據109年6月4日列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及本院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附表
┌──────────┬────┬────┬────┬────┐
│共有不動產 │共有人 │登記次序│應有部分│備註 │
├──────────┼────┼────┼────┼────┤
│1、臺中市梧棲區西建 │楊明忠 │1 │1/3 │ │
│ 段209地號土地( ├────┼────┼────┤ │
│ 49.93平方公尺) │楊冬清 │2 │1/3 │ │
│ ├────┼────┼────┤ │
│ │成合開發│3 │1/3 │ │
│ │有限公司│ │ │ │
├──────────┼────┼────┼────┼────┤
│2、臺中市梧棲區西建 │楊明忠 │1 │1/3 │ │
│ 段260地號土地( ├────┼────┼────┼────┤
│ 17.52平方公尺) │楊冬清 │2 │1/3 │ │
│ ├────┼────┼────┼────┤
│ │成合開發│3 │1/3 │ │
│ │有限公司│ │ │ │
├──────────┼────┼────┼────┼────┤
│3、門牌號碼臺中市0 0000 0 0000 00000○
○ ○區○○路○○○號建│ │ │ │存登記之│
│ 物【兩層加強磚造 ├────┼────┼────┤建物 │
│ 、鐵架磚造,樓層 │楊冬清 │ │1/3 │ │
│ 面積合計129.96平 │ │ │ │ │
│ 方公尺,及附屬建 ├────┼────┼────┤ │
│ 物陽臺6.48平方公 │成合開發│ │1/3 │ │
│ 尺、雨遮8.75平方 │有限公司│ │ │ │
│ 公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