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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0 年度沙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劉冠良       高淑華 被   告 滾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詳 見起訴狀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