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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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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0 年度沙補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倖 一、上原告與被告康裕藥局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