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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0 年度沙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61號 原   告 百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燕 訴訟代理人 邱學思律師 一、上原告與被告王微鈞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   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