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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1 年度沙小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383號
原      告  誌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霖詳       


被      告  友利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而被告公司之事務所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