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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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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1 年度沙小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555號
原      告  黃柏翰 

被      告  水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事件,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以111年度沙補字第15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