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沙小字第805號
原 告 聿晉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王箕盛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
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時,不
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且原告為法人,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被告
住所地自民國101年12月6日起即位在「住苗栗縣○○鄉○○村○○00○0號」且
迄未變更,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稽,
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