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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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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1 年度沙小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967號
原      告  憶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華 
訴訟代理人  謝蕎羽 
被      告  湖曰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街00巷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