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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1 年度沙建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誠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  人  洪琬琪律師
被      告  皕成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煥祿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吳滄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0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9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