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沙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誠嘉
複代理 人 洪琬琪律師
被 告 皕成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吳滄緯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0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
延展之。變更或
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
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9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