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沙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國書
劉薇 (即劉國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
準用之。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即
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被告提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以111年度沙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
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