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沙簡字第275號
原 告 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廣至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守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
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原告廣至環球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