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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1 年度沙簡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332號 原 告 王建閎
王睿憲 王銚庸 王品宇 王凱翔 馬陳彩月 共 同 複 代理 人 林思儀律師 被 告 彭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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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被 告 吳明達即鑫鎂環保清潔行
複 代理 人 陳葛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具狀陳報就被告乙○○給付原告之新臺幣10萬元是否同意於本件扣除,又原告甲○○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訴時係未成年人,然於訴訟繫屬後因業已成年,請原告甲○○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本人承受訴訟。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2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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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