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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1 年度沙簡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733號
原      告  永竣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融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被      告  劉彥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