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沙簡字第742號
原 告 中台灣環保有限公司
原 告 豐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暄陽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暄陽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豐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
之。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提起請求遷讓房屋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