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沙簡字第88號
原 告 陳靖仁
被 告 楊閎豈
鋐洲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閎豈、鋐洲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67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