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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2 年度沙簡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109號
原      告  立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被      告  廖錫勳 
            楊孟潔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112年度沙簡字第109號之判決,經原告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土地面積欄關於「72.52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75.52平方公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