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沙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張燈發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宋正弘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予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理 由
一、查被告宋正弘於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已於民國112年2月6日死亡,而其
繼承人陳綉娘、宋國賓、宋強生、宋怡欣、林聖敏、林聖婕等人均已
拋棄繼承,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12年度
司繼字第1483號卷
可按。是被告死亡後已無人繼承,自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代其行使權利,否則即有
當事人不
適格之情事。
二、考量選任遺產管理人須有一定之時間,故本院給予40日之補正
期間,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