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沙簡字第242號
原 告 亮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DARRELL WILLIAM VOSS
被 告 劉湘君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0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
變更或
延展之。
變更或
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
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
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
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