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2 年度沙簡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50號
原      告  祥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藝秦   
訴訟代理人  謝仰衡   
被      告  陳威龍(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威龍於起訴前之民國111年12月27日即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被告既然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另被告余承峰部分,本院另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