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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2 年度沙簡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86號
原      告  童怡雯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複代理  人  楊雅幀   
被      告  蔡勝璿   
訴訟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
被      告  華煒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中   
訴訟代理人  陳元忠   
            戴明凱   
被      告  蔡博翔   
            林智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精駿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3年12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