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原 告 陳秀珠
被 告 郭泳成
一、上原告與被告郭泳成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追加被告永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惟追加部分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追加被告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7,5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裁判費,尚應補繳19,7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