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沙簡字第326號
乙童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乙童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童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惟未依法繳納上訴
裁判費。又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36元(即一審判決命
被告應給付之總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