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沙簡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偉仁
一展交通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文棟等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6,5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4,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