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沙簡字第589號
被 告 陳絨
原 告 施平輝
上列
聲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
翌日起,並扣除
在途期間,算至113年2月7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3年2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
予以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