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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2 年度沙簡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93號
抗  告 人  張澤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建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抗告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