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沙簡字第747號
原 告 傑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鄭振順
郭栢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以112年度沙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39元,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有本院
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
可按,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